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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提早入學之申請、鑑定、入學程序及教育服務方式如下:
一、申請:由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具戶口名簿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文件,代為向該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鑑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安排評估人員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申請兒童之智能及社會適應表現,就評量資料綜合研判,其通過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結果與國民小學一年級兒童相當。
三、入學程序:經鑑定通過具提早入學資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證明書,由提早入學者持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四、教育服務:入學就讀後,學校得視其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提供相關輔導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