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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措施。
前項輔導,應特別關注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