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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並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