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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
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應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