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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為
限,並逐年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之一,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