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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
夜間部以四年為原則,得延長二年),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前項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另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
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