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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經認定無法復原者,其申請人得擬具代替計畫,向紀念基金會請求協助。
前項代替計畫,應符合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當年設立或實際運作時之宗旨及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