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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