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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三、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五、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權責範圍。
六、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七、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八、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九、禁止報復之警示。
十、隱私之保密。
十一、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