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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
 
第 19 條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將患者送
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同時應聯繫及協助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處理,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