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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師資政策、制度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師資培育大學之認定、職前教育課程、獎補助、公費獎助金、輔導與評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教師資格認定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教育實習與專業證照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教師在職進修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師資培育教育研究發展與地方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教師專業組織輔導、專業標準、專業發展、評鑑與進階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藝術教育政策、制度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九、藝術教育活動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