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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第三條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完成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