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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關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於功過相抵後,記功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功一次者,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過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記過一次者,考績不得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