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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印花稅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 4 條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
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