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條文
友善列印
名  稱 印花稅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 10 條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
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
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