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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