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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由中將編階以上人事權責單位之權責主官,指定所屬副主官、單位主管、人事、相關專業領域人員,並遴聘法學專家及人權團體代表之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評審會。
前項人評會成員之法學專家,指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
第一項人評會成員之法學專家及人權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副主官為人評會之主席。副主官因故不能出席,或職位空缺時,由權責主官就成員中一人,指定為主席。
人評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人評會決議及相關審查資料應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人評會之組成及召集,得依各該組織特性自訂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