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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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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兵役法施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 27 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