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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3 條
適用本編規定之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