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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下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之。但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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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應設場所 │水│泡│二氧│乾│
│目│ │霧│沫│化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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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頂直昇機停機場(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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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飛機修理廠、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 │○│ │○│
│ │公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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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在第一層樓地板│○│○│○ │○│
│ │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地下層或第二│ │ │ │ │
│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在屋頂設有停車場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 │ │ │ │
│ │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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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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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電機室、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 │○ │○│
│ │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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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樓地│ │ │○ │○│
│ │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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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 │ │○ │○│
│ │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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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引擎試驗室、石油試驗室、印刷機房及其他│○│○│○ │○│
│ │類似危險工作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 │ │ │ │
│ │公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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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一、大量使用火源場所,指最大消費熱量合計在每小時三十萬千卡以│
│ 上者。 │
│二、廚房如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排油煙管及煙罩設簡易自動滅火設│
│ 備時,得不受本表限制。 │
│三、停車空間內車輛採一列停放,並能同時通往室外者,得不受本表│
│ 限制。 │
│四、本表第七項所列應設場所得使用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 │
│五、平時有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使用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等類似處│
│ 所,不得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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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或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且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但已依前項規定設有滅火設備者,得免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