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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緊急廣播設備,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距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符合下表規定:
┌─────┬────────────┐
│揚聲器種類│音 壓│
├─────┼────────────┤
│L級 │ 92 分貝以上 │
├─────┼────────────┤
│M級 │ 87 分貝以上 92 分貝未滿│
├─────┼────────────┤
│S級 │ 84 分貝以上 87 分貝未滿│
└─────┴────────────┘
二、揚聲器,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廣播區域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設L級揚聲器。
(二)廣播區域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或M級揚聲器。
(三)廣播區域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M級或S級揚聲器。
(四)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但居室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八公尺以下時,得免設。
(五)設於樓梯或斜坡通道時,至少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設一個L級揚聲器。
三、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外之場所,揚聲器之音壓及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款第四目之限制:
(一)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依下列公式求得之音壓在七十五分貝以上者。
P=p+10log10(Q/4πr2 + 4(1-a)/Sα)

P值:音壓(單位:dB)
p值:揚聲器音響功率(單位:dB)
Q值:揚聲器指向係數
r值: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單位:公尺)
α值: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
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單位:平方
公尺)
(二)廣播區域之殘響時間在三秒以上時,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至揚聲器之距離,在下列公式求得值以下者。
┌──────────
r=3/4 │QSα/π (1-α)
ˇ
r值: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單位:公尺)
Q值:揚聲器指向係數
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單位:平方
公尺)
α值: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