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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6 條
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