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