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被採樣人之身體及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