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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防護團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策訂年度防護團實施計畫。
二、編訂防護團人員編組。
三、整備防護團所需之裝具。
四、選定服勤召集預定位置及集結待命位置。
五、策訂緊急召集聯絡傳遞系統圖表。
六、其他應行準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