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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一、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
二、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
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