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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
 
第 5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
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  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
    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