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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
 
第 4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
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