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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依前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得免繕造土地所有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