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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界址點號依下列原則編定:
一、界址點編號以阿拉伯數字編之。
二、每地段由1號開始,中間不空號,連續編號;如界址點漏編點號者,以已編號碼之次一號碼補編之。若一地段劃分為若干單元進行編號時,後單元之起始號碼,應銜接前單元之終止號碼。
三、每一單元之點號,應自右而左,從上而下依”S“形順序編列之,不得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