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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交會點之縱橫坐標,以相異三角形,採六位三角函數計算之,其差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不得使用交會點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