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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