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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5 條
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