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8 條
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