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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4 條
航空攝影像片之比例尺,依測圖比例尺之需要規定如下:
一、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三千分之一。
二、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五千分之一。
三、圖比例尺為二千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九千分之一。
四、圖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一萬二千分之一。
五、圖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二萬分之一。
以正射投影法製圖時,得視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