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9 條
航測標須視點位之地面情況,選用耐久、易布設,且與地面對比差良好之材料。航測標之形狀以方形或圓形為準,其大小以在像片上比儀器量測標大零點零一毫米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