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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