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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
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