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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提出: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