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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補助時數如下:
一、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二百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使用時數超過補助時數部分,由老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