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