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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