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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