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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在同一省區內,有半數以上縣(市)成立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者,報經內政部核准,得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省區內,其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報經內政部特准後,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