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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身心障礙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聲明放棄保險費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刪除媒體資料方式向保險人申報,於下次核計保險費時取消補助。
前項放棄補助得申請回復,並於依規定程序核定後補助之。但已取消補助之補助費不予追溯補助。
身心障礙者因第七條媒體資料交換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直接補助,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補助經費之來源,如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事由,得優先運用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