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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3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義務採購單位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參考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如下:
一、不訂底價,且已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一)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其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且經依法令成立之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均符合需要者,應優先與庇護工場議價,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一般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
1.一般廠商之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如優採廠商僅一家,且亦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義務採購單位應優先與該優採廠商議價。
2.優採廠商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依序與該優採廠商議價;二家以上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不訂底價,且未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採議價方式決標,並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但投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決標或廢標,並依下列規定議價:
(一)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之廠商,其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應優先與庇護工場議價,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一般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
1.一般廠商之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如優採廠商僅一家,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義務採購單位應優先與該優採廠商議價。
2.優採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依序與該優採廠商議價;二家以上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訂有底價決標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