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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或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
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之機構者,
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臺
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