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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