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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早期療育機構之服務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日間療育: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
二、時段療育:以部分時段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
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並得因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需求,遴派專業人員至服務對象所在處所提供到宅療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