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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助理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
(一)前條第一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二)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三、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
四、初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